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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和省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 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实施范围

(一)采购品种及协议采购量。本次省际联盟肝功生化类检

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其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附件1、2 可通过湖北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http://www.hbjgzc.com/)下载。

(二)产品挂网。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获得国内有效注册证上市,并按医疗器械管理的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单品种液体肝功生化诊断试剂。具体被检测物质详见下表。

 

品种序号

 被检测物质

  品种序号

被检测物质

1

总蛋白

14

胆碱酯酶

2

白蛋白

15

单胺氧化酶

3

血氨

16

5'核苷酸酶

4

前白蛋白

17

α-L-岩藻糖苷酶

5

铜蓝蛋白

18

腺苷脱氨酶

6

总胆红素

19

亮氨酰氨基肽酶

7

直接胆红素

20

谷胱甘肽还原酶

8

总胆汁酸

21

谷氨酸脱氢酶

9

甘胆酸

22

乳酸脱氢酶

10

谷丙转氨酶

23

总胆固醇

11

谷草转氨酶

24

甘油三酯

12

γ-谷氨酰转移酶

25

高密度脂蛋白

13

碱性磷酸酶

26

低密度脂蛋白

单独注册的诊断试剂、注册证中附带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的诊断试剂均属于本次采购品种范围。被检测物质大于或等于 2 种的联合诊断试剂,干性试剂、试纸条和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不在本次采购品种范围之内。

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内的产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湖北省药械集

中采购服务平台 (http://www.hbyxjzcg.cn/,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在省采购平台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本次集采范围内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非中选产品,按其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非中选产品以不高于设定的价格高线和其对应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限价在省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详见附件3),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未按价格高线挂网的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非中选产品,在省采购平台暂停挂网。

二、采购主体及采购周期

(一)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含国有控股企业) 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一年协议采购量和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保支付标准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对应种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产品增补挂网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原则上于2023年9月29日前,在省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相关信息增补工作。各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等要求在省采购平台完成集采相关产品信息的增补工作。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

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参照2023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相关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在2023年10月19日前,通过省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三方配送关系的确认、线下协议签订等工作。

市(州)医保部门要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与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确保采购和使用顺利执行。

(三)价格调整及执行

2023年10月19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采购平台统

一调整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格;自2023年10月20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及时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确保2023年10月20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在采购周期内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系统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四)相关配套措施及其他事项等按鄂医保发〔202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

           3.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3年9月14日